11月10日,四川省安全監管局下發《關(guan) 於(yu)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試行安全總監製度的通知》(川安監〔2017〕95號),決(jue) 定在全省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通知》明確要求:全省範圍內(nei) 以下企業(ye) 均應實行安全總監製度,設置安全總監職務: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
設計開采規模15萬(wan) 噸/年及以上的地下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
設計開采規模50萬(wan) 噸/年及以上的露天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
三等及以上尾礦庫企業(ye) 。
安全總監任職條件: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注冊(ce) 安全工程師資格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chan) 培訓考核合格證。
安全總監主要職責:協助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工作。
安全總監待遇:安全總監享受本企業(ye) 副總經理待遇。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激勵措施,積極推動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實行安全總監製度。對拒不按要求實行安全總監製度的礦山企業(ye) ,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取消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評先評優(you) 資格。
關(guan) 於(yu)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試行安全總監製度的通知
川安監〔2017〕95號
各市(州)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有關(guan) 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ye) :
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guan) 於(yu) 推進安全生產(chan) 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號),切實加強全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認真落實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全麵提升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管理水平。經研究,決(jue) 定在全省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試行安全總監製度。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行範圍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設計開采規模15萬(wan) 噸/年及以上的地下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設計開采規模50萬(wan) 噸/年及以上的露天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設計等別三等及以上尾礦庫企業(ye) ,應當實行安全總監製度,設置安全總監職務。鼓勵其他有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實行安全總監製度。
二、安全總監任職條件
(一)任職6個(ge) 月內(nei) 應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chan) 培訓考核合格證。
(二)必須具有工程師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並取得注冊(ce) 安全工程師資格。
(三)熟悉本企業(ye) 生產(chan) 工藝、設備設施和各崗位操作規程等,具有較高的礦山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知識和較強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水平。
(四)熟悉有關(guan)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掌握本企業(ye) 各項安全規章製度。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能協調解決(jue) 安全生產(chan) 各類問題,能果斷有效處置各類安全生產(chan) 事故和突發事件。
(六)身體(ti) 健康,能深入礦山各崗位、各環節開展工作。
三、安全總監職責
安全總監直接對企業(ye) 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各級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的安全生產(chan) 工作部署。
(二)製定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三)建立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責任體(ti) 係,考核與(yu) 督查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情況。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形勢,提出解決(jue) 重大安全生產(chan) 問題對策措施,有針對性安排布置安全生產(chan) 工作。
(五)負責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推進企業(ye) 安全文化建設。
(六)負責本企業(ye) 日常安全生產(chan) 檢查和隱患治理工作。
(七)負責本企業(ye) 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編製(修訂)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八)負責本企業(ye) 生產(chan) 安全事故內(nei) 部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安全總監任免及待遇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應當結合實際選拔任用或聘用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應當由企業(ye) 發文任命,並報所屬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ye) 主管部門。
(二)安全總監應當享受本企業(ye) 副總經理待遇(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在川企業(ye) 按照其本部規定執行)。
(三)安全總監任職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chan) 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嚴(yan) 重失職瀆職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ye) 應當撤銷或解聘安全總監職務。
五、工作要求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試行安全總監製度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部署,精心安排,製定實施方案,采取激勵措施,積極推動企業(ye) 實行安全總監製度。加強督促指導,對拒不按要求實行安全總監製度的礦山企業(ye) ,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取消安全生產(chan) 評先評優(you) 資格。
(二)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要充分認識建立安全總監製度的重要意義(yi) ,按要求建立安全總監製度,設立安全總監職務,認真選拔任用或聘用安全總監。要細化明確安全總監職責,充分賦予安全總監權限,積極創造良好工作環境,確保安全總監有效開展工作。要加強對安全總監的監督考核,確保安全總監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提高企業(ye) 安全管理水平。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要加強試行安全總監製度的宣傳(chuan) 發動,提高各級各企業(ye) 特別是從(cong) 業(ye) 人員對安全總監製度的認識,充分發揮安全總監在企業(ye) 領導和管理層應有的參與(yu) 決(jue) 策、監督檢查、風險控製、現場處置等方麵的作用,進一步推動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落實。
同時,要及時研究解決(jue) 在試行安全總監製度中存在的問題和症結,及時完善安全總監製度,確保安全總監製度工作紮實有效推進。
請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定期匯總本轄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e) 推進安全總監製度工作情況,並於(yu) 每年每季度末書(shu) 麵報告省安全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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