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2018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認識煤炭中長期合同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創新方式推動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guan) 係。
包括:支持企業(ye) 自主簽訂合同、鼓勵供需雙方直購直銷、支持多簽中長期合同、規範合同簽訂行為(wei) 、完善電煤合同的價(jia) 格機製、積極做好運力銜接、做好數據采集匯總工作。
其中,要求重要及各省區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ye) 集團簽訂中長期合同數量因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yan) 格履行,全年中長期合同履約率應不低於(yu) 90%。發改委將重點對20萬(wan) 噸以上的中長期合同進行監管。中煤協應在12月上旬完成2018年合同匯總工作,鐵路部門應在12月中旬完成對跨省區煤炭運力的配置。
在“完善電煤合同價(jia) 格機製”這一條中說明了下水煤合同、鐵路直達煤合同、區域內(nei) 合同三種不同情況下的合同定價(jia) 要求。
定價(jia) 機製包括三類:
下水煤合同定價(jia) 機製。供需雙方應繼續參照上年度“基準價(jia) +浮動價(jia) ”的辦法協商確定定價(jia) 機製。基準價(jia) 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按不高於(yu) 2017年度水平執行。
鐵路直達合同定價(jia) 機製。鐵路直達煤供需雙方也應參照“基準價(jia) +浮動價(jia) ”機製協商確定合同價(jia) 格,對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的意見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以下意見執行;即基準價(jia) 由下水煤基準價(jia) 格扣除運雜費後的坑口平均價(jia) 格和供需雙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價(jia) 格結合確定,兩(liang) 類價(jia) 格權重各占50%。浮動價(jia) 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jia) 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jia) 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jia) 格指數綜合確定。
區域內(nei) 合同定價(jia) 機製。可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煤礦生產(chan) 經營實際、下遊用戶承受能力等綜合協商確定,保持煤價(jia) 基本穩定,對供需雙方因意見不統一影響合同簽訂或影響合同簽訂質量的,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求本著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幫助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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