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對貫徹落實推進礦產(chan) 資源全麵節約和高效利用實施意見要求,其中規定,除機製砂和符合條件的探礦權轉采礦權項目可新設采礦權外,原則上不再新設立其他采礦權。

福建省國土廳要求:
源頭管控礦業(ye) 權新設延續。除機製砂和符合條件的探礦權轉采礦權項目可新設采礦權外,原則上不再新設立其他采礦權。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采礦許可證到期原則上不得延續,確需為(wei) 設區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建設新設采礦權的,必須“退一進一”,且采礦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嚴(yan) 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新建礦山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須按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編製“三合一”方案,並在礦山籌建過程中同步建設,在正式投產(chan) 時必須符合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嚴(yan) 格落實礦業(ye) 權出讓方式。采礦權原則上采用拍賣方式出讓,不得設定任何限製性條件;必須通過“福建省礦政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在線辦理,否則在審批采礦許可證配號環節不予審核通過。
推薦申報先進實用技術。積極組織符合礦產(chan) 資源節約與(yu) 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推薦條件的礦山企業(ye) 進行申報,爭(zheng) 取符合條件的技術入選《礦產(chan) 資源節約與(yu) 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目錄》。
推廣利用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礦山企業(ye) 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實施升級改造,提高機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安全、環保的前提下,積極配合相關(guan) 部門指導礦山企業(ye) 對廢石、矸石等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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