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現貨平台投資糾紛中作出一審判決(jue) ,認定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應賠償(chang) 原告投資者90萬(wan) 元。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津貴所不服裁決(jue) ,將提起上訴。
根據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在津貴所交易白銀現貨,先後總投入約130萬(wan) 元,成交192筆,共虧(kui) 損約91萬(wan) 元。
津貴所於(yu) 2008年設立,據其官網披露,白銀現貨的交易規則包括交易所以倫(lun) 敦現貨白銀市場價(jia) 格為(wei) 基礎,綜合國內(nei) 白銀市場價(jia) 格及人民幣兌(dui) 美元匯率,報出現貨白銀指導價(jia) ,其會(hui) 員公司再據此按照一定點差報出買(mai) 入價(jia) 和賣出價(jia) 。投資者可以進行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wei) 成交金額的8%-40%。
曆城區法院認為(wei) ,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192筆交易無任何白銀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cang) 對衝(chong) 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wei) 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決(jue) 書(shu) 中稱,雖然從(cong) 單個(ge) 客戶角度,涉案交易采取會(hui) 員與(yu) 投資者間一對一對賭方式,但從(cong) 津貴所130多家會(hui) 員公司角度,是集中了眾(zhong) 多客戶參與(yu) 交易,屬於(yu) 分散式櫃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第一財經記者獨家了解到,2015年9月,中國證監會(hui) 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zhen) 局提供複函認定,津貴所139號會(hui) 員天津國騰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擅自從(cong) 事期貨交易”。
今年3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印發《關(guan) 於(yu) 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櫃台交易“一般為(wei) 杠杆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jia) 格,實為(wei) 投機炒作平台,對實體(ti) 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曆城法院判決(jue) ,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貴所交易係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津貴所應於(yu) 判決(jue) 生效起十日內(nei) 補充賠償(chang) 約90萬(wan) 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72元由津貴所承擔。
有接近津貴所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目前該裁決(jue) 尚未生效,被告津貴所不服裁決(jue) ,準備上訴至濟南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第一財經表示,該判決(jue) 吸納了相同時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觀點和主張,全麵回應了津貴所的抗辯意見,對同類案件審理而言有極大的參考價(jia) 值。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終裁定陝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以“現貨”為(wei) 名進行非法期貨交易,判決(jue) 其全額賠償(chang) 投資者。
今年8月,最高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出,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wei) ,要嚴(yan) 格依照相關(guan) 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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