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就《環境保護部關(guan) 於(yu) 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辦法>的決(jue) 定(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製網、環保部官網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為(wei) 期一個(ge) 月,截止時間為(wei) 2017年11月30日。
環保部配套發布的《編製說明》文件介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體(ti) 現在三方麵:是補充漏洞,限製自由裁量的需要;是強化停產(chan) 整治措施的懲戒警示作用的需要;是銜接新的法律規定的需要。《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十三項修改內(nei) 容,相比現行版本,分類設定停產(chan) 整治的期限,其中對無證排汙、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汙、因超標排放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多次超標的情形規定停產(chan) 整治的期限為(wei) 三個(ge) 月。
與(yu) 此呼應,《辦法》第十七條增加了排汙者“在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期限結束後”才能進行整改完成備案並解除相關(guan) 措施的規定,在第四條中增加對限產(chan) 、停產(chan) 期限的信息公開要求,從(cong) 而完善整治期限的製度設計。
去年各級環保部門限產(chan) 、停產(chan) 案件同比上升83%
2015年起實施的新《環保法》第六十條規定了對排汙者超標、超總量排汙行為(wei) 采取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措施。《辦法》作為(wei) 配套規定,細化了適用情形,規範了實施程序,對各地辦理超標、超總量排汙案件起到了重要規範和推動作用。根據環保部配套發布的《編製說明》文件,環保部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辦理限產(chan) 、停產(chan) 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環保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總數的25%。
具體(ti) 來看,停產(chan) 整治措施占比約84%,限製生產(chan) 措施占比約16%。從(cong) 適用情形來看,限產(chan) 、停產(chan) 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適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wei) 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情形占比26%;適用“排汙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情形占比18%。
從(cong) 實施情況看,限產(chan) 、停產(chan) 措施案件逐年大幅增長,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為(wei) 製止並督促企業(ye) 改正超標、超總量排汙行為(wei) 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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