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汙口設置擬改為環保部門備案
2017-11-01 09:22 來源:中國環境網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次會(hui) 議聽取了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說明。


  國務院法製辦黨(dang) 組書(shu) 記、副主任袁曙宏作草案說明時指出,關(guan) 於(yu) 擬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港口法第十七條等分別設定了地方實施的入海排汙口位置審批,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zhuan) 用場所審批等。考慮到政府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製定規範和標準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草案對上述法律條款作了修改,並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七條,港口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有關(guan) 監管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入海排汙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guan) 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wei)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入海排汙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和軍(jun) 隊環境保護部門。”


  第七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海洋、海事、漁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和軍(jun) 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汙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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