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隱患點如何核銷?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出台《浙江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nei) 隱患點核銷工作負總責;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guan) 責任單位負責隱患點核銷申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組織本轄區隱患點核銷調查;受委托調查的專(zhuan) 業(ye) 隊伍按規範要求對申報核銷隱患點進行調查,並對調查結論負責;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隱患點核銷審查。
根據《辦法》,已實施避讓搬遷,危險區內(nei) 房屋已全部拆除且無其他直接威脅對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已完成應急排險的,或已完成應急治理交工驗收的,或已完成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因地質環境條件改變,隱患體(ti) 已穩定或無直接威脅對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可以申報核銷。
《辦法》規定,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guan) 責任單位應主動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隱患點核銷申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組織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勘查資質單位,對申報核銷的隱患點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提出結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威脅30人以下隱患點的核銷審查,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威脅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隱患點的核銷審查,浙江廳負責威脅100人(含)以上隱患點的核銷審查。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審查同意核銷的隱患點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政府網站和當地主流媒體(ti) ,對批準核銷的隱患點予以公告,撤銷原劃定的危險區。
《辦法》要求,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和有關(guan) 部門應加強銷號隱患點的後續安全監管,及時調整管控範圍、警示標識牌、監測要求,加強土地整治監管,做好治理工程竣工後的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