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下發《浙江省排汙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稱,浙江將進入新的“持證排汙”時代。排汙許可證製度將成為(wei) 浙江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製度,實現對全省固定汙染源的“一證式”管理。
到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核發
浙江省是全國排汙許可證改革的探路者。
早在2014年,浙江省就將紹興(xing) 、台州、舟山、海寧、長興(xing) 、椒江、桐廬、義(yi) 烏(wu) 、天台、浦江3市7縣作為(wei) “一證式”排汙許可證製度改革試點,研究製定改革方案,理順環保內(nei) 部管理職能。2015年年底,隨著《海寧市排汙許可證製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實施,全省“一證式”排汙許可證正式步入公眾(zhong) 視野。去年5月,嘉興(xing) 市被環境保護部列入開展流域排汙許可證及造紙行業(ye) 排汙許可證試點並取得實質性進展。今年5月,嘉興(xing) 港區、桐鄉(xiang) 等多地造紙企業(ye) 陸續通過環保部門審核,成為(wei) 全國首批獲得國家版排汙許可證的企業(ye) 。
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此次《方案》的出台,標誌著浙江省環境管理轉型邁出了新步伐。到2020年,全省將基本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各項環境管理製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ye) 單位環保主體(ti) 責任落實,基本建立法製體(ti) 係完備、技術體(ti) 係科學、管理體(ti) 係高效的排汙許可製,對固定汙染源實施全過程和多汙染物協同控製,實現係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新的排汙許可證製度還將整合銜接現有環評審批、總量控製等相關(guan) 製度,在日常環境監管中發揮更大作用。
根據《方案》,排汙許可製建設將結合“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從(cong) 汙染預防到汙染治理和排放控製的全過程監管。同時,結合刷卡排汙總量控製製度、汙染物總量指標基本賬戶製度和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排汙總量控製激勵製度,落實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逐步實現行政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向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轉變,控製的範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汙染源。
每家排汙企業(ye) 都將有“身份證”
在“一證式”排汙許可管理下,排汙許可證內(nei) 涵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革,由一紙記載著企業(ye) 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汙染物總量控製指標的行政許可,成為(wei) 持證排汙企事業(ye) 單位的“身份證”。
浙江省任何固定汙染源,即需要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經批準獲得許可證後才能排汙。
排汙許可證將明確許可排放的汙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並載明汙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汙權交易等相關(guan) 內(nei) 容。排放標準、總量控製指標等發生變更的,排汙許可內(nei) 容應及時進行更新。對於(yu) 無證和不按證排汙等違法行為(wei) ,也將麵臨(lin) 按日連續處罰、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停業(ye) 、關(guan) 閉等嚴(yan) 懲,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現企業(ye) 從(cong) “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
領取排汙許可證後,排汙許可管理還將貫穿生產(chan) 排汙的全過程,企事業(ye) 單位治汙主體(ti) 責任也將隨之加強。《方案》要求,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企事業(ye) 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guan) 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範,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yu) 環保部門聯網。同時,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汙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浙江省按照行業(ye) ,分步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ye) 企業(ye) 核發排汙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guan) 重點行業(ye) 及產(chan) 能過剩行業(ye) 企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汙許可證核發。
誰核發、誰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製
新的排汙許可證製度,也意味著有效監管機製的確立。
為(wei) 落實地方環保部門監管責任,《方案》將“誰核發、誰監管”作為(wei) 排汙許可證核發權限確定的基本原則。浙江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排汙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與(yu) 監督指導,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wan) 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ye) 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縣(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市轄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排汙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核發。
在此基礎上,浙江省各級環保部門將依證嚴(yan) 格開展監管執法,提升環境管理從(cong) 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對於(yu) 排汙許可證中各項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環保部門將重點檢查核實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隱瞞和弄虛作假等情況,並作為(wei) 企業(ye) 環境信用評價(jia) 的重要內(nei) 容。對汙染嚴(yan) 重的產(chan) 能過剩行業(ye) 企業(ye) ,加大執法頻次與(yu) 處罰力度,推動去產(chan) 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申報的汙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以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進行技術審查並提出意見,作為(wei) 監督檢查的依據。
為(wei) 實現排汙許可信息化動態管理,浙江省還將加強排汙許可證信息管理係統的開發和應用,將排汙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係統管理,實現與(yu) 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務服務網的互聯互通。形成的排汙許可證信息和實際排放數據也將被統一納入浙江省公共數據平台,與(yu) 其他部門共享,同時作為(wei) 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汙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數據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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