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認定“非法采砂”入刑後,對於(yu) 執法者與(yu) 采砂當事人來說,砂產(chan) 品價(jia) 值如何認定和危害防洪安全如何鑒定,成為(wei) 了區分罪與(yu) 非罪,罰和非罰的重要界限。

針對此問題,江蘇省水利廳日前公布了《江蘇省河道非法采砂砂產(chan) 品價(jia) 值認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鑒定辦法》,詳細規定了申請河道非法采砂砂產(chan) 品價(jia) 值認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省水利廳組織鑒定的程序、方法等。
《辦法》規定,砂產(chan) 品價(jia) 值為(wei) 不同材質砂產(chan) 品量(噸)乘以砂產(chan) 品市場價(jia) 格之和,包括粗砂、中砂、細砂、粉砂。
能夠確定非法采砂的運輸設備的,根據運輸設備數量、運輸頻次及實際載重量進行計算;
將砂產(chan) 品作為(wei) 填(堆)方的,根據吹填區測量計算;
根據地形測量對比分析計算;
其他具有法定依據的計算;
對於(yu) 不同材質的砂產(chan) 品應當分別計量。
其中,砂產(chan) 品價(jia) 格按照價(jia) 格認證機構提供的市場價(jia) 格確定。砂產(chan) 品量由申請單位提供。申請單位難以提供的,江蘇省水利廳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測量和計算。
對於(yu) 進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鑒定,情況複雜的,江蘇省水利廳可以直接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論證。受委托的單位應當獨立開展測量或者論證工作,並對其提交的成果承擔法律責任。
據悉,該《辦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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