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施行的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由原來僅(jin) 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wei) 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guan) 責任人“雙罰”,在環保設施驗收中若弄虛作假,最高可處罰款200萬(wan) 元,與(yu) 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進行了簡化。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製改為(wei) 備案製;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wei) 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刪除環評審批前必須經水利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ye) 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wei) 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但在監管方麵,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評,明確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的五種情形;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環保責任;新增建設項目竣工後環保設施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引入社會(hui) 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製;新增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新《條例》新增了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jia) 的處罰,規定了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嚴(yan) 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chan) 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有違法行為(wei) 的,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wan) 元以上200萬(wan) 元以下”,並將原來僅(jin) 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wei) 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guan) 責任人“雙罰”。
新《條例》還新增了對技術評估機構違法收費的處罰,處以退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新增了信用懲戒,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guan) 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hui) 誠信檔案。
針對建設單位,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驗收報,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在減輕企業(ye) 負擔,進一步優(you) 化服務方麵,新《條例》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和進行相關(guan) 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ye) 收取任何費用。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