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jue) ,對被告人許某因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5萬(wan) 元,退繳非法所得41.9475萬(wan) 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也成為(wei) 該區撤市設區以來首例因非法采礦罪獲刑的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015年6月期間,許某在春建鄉(xiang) 春建村基礎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按設計方案施工,擅自向底部超深開挖礦產(chan) 資源,謀取利益。經過國土富陽分局對現場開采調查取證、核實采挖量及礦產(chan) 資源屬性,經浙江省地質礦產(chan) 研究所測定,被告人許某擅自在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43.17米標高以下采挖的礦石資源儲(chu) 量達7.6115萬(wan) 噸,並予以出售,非法獲利41.9475萬(wan) 元。
富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許某的違法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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