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督察熱線設在省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熱線號碼為(wei) 0531—66226110,受理時間為(wei) 每日9∶00—16∶00,主要受理全省範圍內(nei) 環境保護方麵的舉(ju) 報。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舉(ju) 報案件台賬,每月5日前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誌和相關(guan) 領導同誌報告上月辦理情況,並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因黨(dang) 政領導幹部或相關(guan) 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失職失責導致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發生,應當給予黨(dang) 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相關(guan) 部門(單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幹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關(guan) 於(yu) 設立環保督察熱線的通知
各市黨(dang) 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ti) ,各高等院校:
為(wei) 及時有效解決(jue) 影響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的環境突出問題,把中央環保督察期間群眾(zhong) 環境訴求解決(jue) 機製常態化,特設立環保督察熱線。現就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環保督察熱線設在省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熱線號碼為(wei) 0531—66226110,受理時間為(wei) 每日9:00—16:00,主要受理全省範圍內(nei) 環境保護方麵的舉(ju) 報。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日將舉(ju) 報案件向涉及的市或省直部門(單位)轉辦,重大緊急情況及時轉辦。
三、接到轉辦案件後,相關(guan) 市和省直有關(guan) 部門(單位)應當確定一名分管負責同誌牽頭負責;對重大舉(ju) 報案件,主要負責同誌應當親(qin) 自督辦,並對辦理進度和辦理質量負責。
四、相關(guan) 市和省直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對轉辦案件應當迅速組織調查,及時作出處理。
(一)被投訴單位有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由有執法權的執法機關(guan) 及時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需要作出停業(ye) 、關(guan) 閉決(jue) 定的,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jue) 定並組織實施;
(三)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四)對反映問題不屬實的,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做好投訴人的解釋、說服工作,屬於(yu) 惡意舉(ju) 報的依法依規作出嚴(yan) 肅處理;
(五)因黨(dang) 政領導幹部或相關(guan) 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失職失責導致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發生,應當給予黨(dang) 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相關(guan) 部門(單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幹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五、相關(guan) 市和省直有關(guan) 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轉辦件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在當地報紙、電視和政府門戶網站等公開(涉密件除外)。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相關(guan) 市或省直有關(guan) 部門(單位)應當書(shu) 麵說明理由並注明辦理進展和辦理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舉(ju) 報案件台賬,每月5日前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誌和相關(guan) 領導同誌報告上月辦理情況,並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七、環保督察熱線辦理過程中梳理出來的重要事項和複雜問題納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的督辦內(nei) 容。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對相關(guan) 市和省有關(guan) 部門(單位)辦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應當根據有關(guan) 規定對相關(guan) 單位和責任人依規依紀實施問責,認為(wei) 應當給予黨(dang) 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相關(guan) 部門(單位)根據有關(guan) 事實和政策規定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一)報送查處信息不實,有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
(二)推諉扯皮,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
(三)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九、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向相關(guan) 市和省直有關(guan) 部門(單位)通報環保督察熱線辦理情況,並適時通過報紙、電視和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hui) 公開。
中共山東(dong) 省委辦公廳
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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