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了《礦業(ye) 權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此次印發的《規則》是對2011年《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的修訂。就修訂的背景、重點、有哪些新要求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礦產(chan) 開發管理司有關(guan) 負責人。
記者:2011年《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在規範礦業(ye) 權交易行為(wei) 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近期為(wei) 什麽(me) 要進行修訂,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修訂的背景?
負責人:在5年多的執行過程中,《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為(wei) 各地有序高效開展礦業(ye) 權交易提供了製度依據,取得了明顯成效。近期,對其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ge) 方麵的考慮:
一是有效期已滿。《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是從(cong) 2012年3月1日開始實行,有效期隻有五年。
二是落實國務院有關(guan) 推進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將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各省(區、市)都在積極落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後,礦業(ye) 權交易的相應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應調整。
其次,在按照國務院要求清理有關(guan)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需要將《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礦業(ye) 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關(guan) 於(yu) 做好礦業(ye) 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建立地(市)級礦業(ye) 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和《關(guan) 於(yu) 印發〈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等4個(ge) 文件中,有關(guan) 建立省市兩(liang) 級礦業(ye) 權交易機構、礦業(ye) 權審批信息公開製度、開展網上交易試點、公示信息與(yu) 配號係統關(guan) 聯等內(nei) 容進行整合。
再次,國務院在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時,決(jue) 定取消“礦業(ye) 權轉讓鑒證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省級礦業(ye) 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明確提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礦業(ye) 權轉讓公示信息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在《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中,礦業(ye) 權轉讓鑒證和公示是轉讓交易的重要內(nei) 容,需要同步調整。
三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來,在國土資源部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國家資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時,都要求全麵推進礦業(ye) 權市場建設。規範礦業(ye) 權交易行為(wei) ,是礦業(ye) 權市場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時修訂《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
記者:此次修訂,《規則》的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
負責人:此次修訂後的《規則》體(ti) 例和條數仍與(yu) 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條。概括起來主要分為(wei) 5個(ge) 部分。
一是總則(第一章,共8條),規定了製定規則的目的、適用範圍、相關(guan) 定義(yi) 、交易權限和形式,以及辦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條),規定了交易機構發布公告、接受報名申請、取得交易資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ye) 權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終止和恢複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開(第五章,共8條),分類明確了不同方式出讓的礦業(ye) 權、轉讓礦業(ye) 權公示公開的內(nei) 容、平台、時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監督及爭(zheng) 議處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條),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員的相關(guan) 責任,中標人、競得人的違約責任,以及處理爭(zheng) 議的原則性規定和為(wei) 交易的礦業(ye) 權建檔要求等。
五是附則(第八章,共4條),明確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細化製定相關(guan) 規則和有關(guan) 交易資金結算要求,規定了《規則》的執行時間和有效期。
記者:此次修訂,在礦業(ye) 權交易規則方麵主要作了哪些調整?
負責人:具體(ti) 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個(ge) 方麵:
一是調整了《規則》的適用範圍,由規範非油氣礦業(ye) 權交易調整為(wei) 規範非油氣和油氣礦業(ye) 權出讓,礦業(ye) 權轉讓交易調整為(wei) 參照執行。
二是做好與(yu)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銜接,將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並用“礦業(ye) 權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換了“礦業(ye) 權交易機構”。
三是增強了可操作性,如將招標過程中確定中標人的確認形式,由礦業(ye) 權交易平台與(yu) 中標人簽訂成交確認書(shu) 改為(wei) 礦業(ye) 權交易平台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明確招拍掛活動結束後,啟動保證金退還工作;細化了掛牌轉現場競價(jia) 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標人、競得人違約責任的條款。
四是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如將礦業(ye) 權出讓公告的發布主體(ti) 由礦業(ye) 權交易機構調整為(wei) 礦業(ye) 權交易平台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強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管;明確國土資源部審批登記權限需要招拍掛出讓的非油氣礦業(ye) 權,委托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代表國土資源部與(yu) 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須到國土資源部辦理非油氣礦業(ye) 權轉讓審批手續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公示。
五是強化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ye) 權的公示公開,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ye) 權在確定協議出讓礦業(ye) 權受讓人和出讓範圍後、申請登記前需進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區、市)可參照細化製定本地的礦業(ye) 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
七是與(yu) 相關(guan) 規定、文件進行了銜接,如與(yu) 礦業(ye) 權出讓收益、礦業(ye) 權評估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了銜接,列明了廢止的相關(guan) 規範性文件清單,主要包括《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礦業(ye) 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印發〈礦業(ye) 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礦業(ye) 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以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建立地(市)級礦業(ye) 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42號)。
記者:在發文的對象中,我們(men) 注意到還有“抄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負責人:考慮到雖然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環節已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仍是礦業(ye) 權交易的主要實施主體(ti) 和監督主體(ti) 。因此,《規則》規範的主要對象仍是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局)。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