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日前印發《甘肅省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全省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規範和完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審批程序。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甘肅省礦產(chan) 資源開發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對新立、轉讓、變更、延續探礦權、采礦權應履行的程序等進行了說明。在勘查重點方麵,根據《辦法》,甘肅省將發揮中央、省級地質勘查基金作用,引導社會(hui) 資金,重點對煤、金、鉛鋅、銅、鐵、螢石、重晶石、晶質石墨等資源潛力大的礦種進行勘查。省內(nei) 煤炭資源成礦潛力較好的區域,可由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立項勘查。
《辦法》對建立健全勘查開發退出機製做了詳細說明。今後,甘肅省將不批準新立低於(yu) 全省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的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對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等原因,勘查區塊範圍被劃為(wei) 限製或禁止勘查開采區的,不得開展勘查活動,探礦權不得轉讓、變更或申請辦理采礦權。
《辦法》著重針對環保問題進行了規定。如,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等法律、法規禁止勘查開采的區域,不得新立、延續探礦權、采礦權;新設探礦權、采礦權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jia) 要求,環境影響評價(jia) 未經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不得核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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