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因環境資源等問題,河砂被保護開采,禁用河砂和預拌混凝土生產(chan) ,提倡推廣使用機製砂。
福建省住建廳發文,要求從(cong) 2018年起福建省分批分區域禁止使用河砂生產(chan) 預拌混凝土。9月14日,福州市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對該市區域內(nei) 禁用河砂和預拌混凝土生產(chan) 進行了規定。
《通知》要求:
1、提倡推廣使用機製砂,機製砂應經過整形後方可使用。 2、2018年1月1日起,鼓樓區、晉安區、台江區、倉(cang) 山區、馬尾區、琅岐經濟區、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和閩侯縣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長樂(le) 市、連江縣和羅源縣禁止使用河砂。 3、嚴(yan) 禁將海砂用於(yu)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chan) ,預拌混凝土企業(ye) 廠區內(nei) 不得存放海砂。 4、粗骨料應采用反擊破或圓錐破生產(chan) 工藝,並采用2~3個(ge) 粒級級配,不得采用單粒級的粗骨料。 5、廠區內(nei) 砂、石等骨料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牆合理分倉(cang) 堆放,每種材料必須要設置兩(liang) 個(ge) 料倉(cang) ,保證經檢測合格後循環使用。 6、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所有原材料必須由預拌混凝土企業(ye) 負責采購,不得由預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預拌混凝土企業(ye) 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來料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chan) 。
7、預拌混凝土企業(ye) 對運送至交貨地點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每兩(liang) 年進行一次配合比設計,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嚴(yan) 禁加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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