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新發展理念指引下,在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大潮中,我國礦產(chan) 資源管理在礦業(ye) 權出讓與(yu) 監管製度建設、服務礦業(ye) 領域生態文明建設、資源節約管理等方麵呈現嶄新麵貌。
完善出讓製度,明確信息公示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國土資源部在油氣資源探礦權競爭(zheng) 性出讓、開放市場方麵作了積極探索並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2011年~2015年,國土資源部按照“放開市場、盤活區塊、激發活力、加強監管”的總體(ti) 思路,探索進一步放開油氣勘查開發市場,先後開展了5輪競爭(zheng) 出讓:2011年南黃海油氣探礦權出讓、2011年第一輪頁岩氣探礦權出讓、2012年第二輪頁岩氣探礦權出讓、2013年銀額南黃海塔裏木盆地探礦權競爭(zheng) 性出讓競爭(zheng) 性談判、2015年新疆油氣區塊公開招標試點。2017年8月,國土資源部委托貴州省政府開展正安頁岩氣勘查區塊探礦權出讓,敲響了岩頁氣探礦權拍賣全國第一槌。
礦業(ye) 權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監督,而監督和信息公開緊密相聯。2015年9月,國土資源部印發《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對原有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監管方式進行改革,將年檢製改為(wei) 信息公示製。這次改革對我國礦產(chan) 資源監督管理製度作了係統性完善。礦業(ye) 權人信息公示製度,2016年開展試點,2017年在全國實施。
在生態文明體(ti) 製建設中,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的重要性越發凸顯。按照中央部署,國土資源部會(hui) 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製定了《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2017年由中辦、國辦聯合印發實施。此次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重點是,完善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製度,嚴(yan) 格限製礦業(ye) 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
此次出讓製度改革,對協議出讓範圍由過去的5種情形減為(wei) 2種;下放了審批權限,改革後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chan) 、鎢、稀土6種礦產(chan) 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chu) 量10億(yi) 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chu) 量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等11種礦產(chan) 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目前,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ge) 省(區)開展試點。
2017年4月,礦產(chan) 資源管理改革中又迎來重大突破。國務院發布實施《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規定,在礦業(ye) 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jia) 款調整為(wei) 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在礦業(ye) 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wei) 礦業(ye) 權占用費;在礦產(chan) 開采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同時將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並入資源稅;在礦山環境治理恢複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調整為(wei) 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
政策支持綠色礦業(ye) ,強化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礦業(ye) 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13年~2014年國土資源部選擇兩(liang) 批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企業(ye) ,“十二五”期間共有661家礦山企業(ye) 成為(wei) 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2014年~2015年對220家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進行了評估,191家試點礦山通過評估。
試點成效顯著,參與(yu) 試點礦山加大了數字化、現代化礦山建設,提高了企業(ye) 生產(chan) 效率,降低了成本;大力開展了關(guan) 鍵技術改造,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治理了礦山生態環境;推動了企業(ye) 履行社會(hui) 責任。
2017年3月,國土資源部會(hui) 同財政、環保、質監、銀監、證監等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對當前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發展綠色礦業(ye) 提出了係統性的設計,如提出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ye) 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hui) 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ti) 係、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采用礦山自建自評、第三方評估、名錄管理、達標入庫、自動享受相關(guan) 政策的新機製,特別是從(cong) 用礦、用地、財政、金融4方麵加大了對發展綠色礦業(ye) 的政策支持力度。
礦山地質環境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國土資源部聯合各相關(guan) 部門綜合施策,推動各地區大力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工作,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為(wei) 山水林田湖修複的重要任務,並選擇重點地區開展試點;與(yu) 有關(guan) 部門報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的意見》,建立了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
2016年7月,國土資源部聯合工信、財政、環保、能源等部門下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以嚴(yan) 格礦山開發準入管理、強化源頭保護的新理念,提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恢複治理的一些新舉(ju) 措,如全麵實行礦產(chan) 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治理恢複方案、土地複墾方案同步編製、同步審查、同步實施“三同時”製度,明確曆史遺留工礦廢棄地複墾利用和吸引社會(hui) 資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提出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hui) 參與(yu) 、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機製等,初步搭建了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的政策創新框架。
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和《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工作要點》中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2017年3月,國土資源部印發《探明儲(chu) 量的礦產(chan) 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選擇福建、貴州省開展探明儲(chu) 量的礦產(chan) 資源所有權統一確權登記試點。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決(jue) 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精神,2017年7月,國土資源部下發《自然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清理工作方案》,決(jue) 定開展各類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清理工作。
礦產(chan) 資源節約管理製度與(yu) 標準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礦產(chan) 資源是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基礎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的構成要素之一。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礦產(chan) 資源全麵節約和高效利用在管理製度措施、標準建設等方麵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新進展。
2012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相繼出台了一些規範性文件,礦產(chan) 資源節約管理的製度、標準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2016年12月,國土資源部發布《關(guan) 於(yu) 推進礦產(chan) 資源和高效利用的意見》,首次全麵勾勒出礦產(chan) 資源節約管理的基本原則、管理內(nei) 涵以及管理思路等。隨後,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製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到2020年建成調查評估常態化、科學化、標準化和激勵約束差別化的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製度。2017年8月,國土資源部選擇石油、天然氣、煤、鐵等11個(ge) 礦種為(wei) 試點礦種,黑龍江、浙江等7省(區)為(wei) 試點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科學合理的礦產(chan) 資源利用“三率”評價(jia) 標準體(ti) 係是引領、促進礦業(ye) 生產(chan) 力發展的客觀要求。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礦產(chan) 資源“三率”標準建設工作有序推進,國土資源部共公告發布了33個(ge) 礦種的三率指標最低要求,先後發布了5批共272項先進適用技術。
為(wei) 解決(jue) 具有全局意義(yi) 的資源利用問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於(yu) 2011年啟動礦產(chan) 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展開了一場資源綜合利用的攻堅戰。示範基地建設以國家大宗自主性礦產(chan) 和戰略性新興(xing) 礦產(chan) 綜合利用為(wei) 重點,突破了一批資源利用產(chan) 業(ye) 化技術,探索形成一批資源綠色開發和產(chan) 業(ye) 發展新模式,開拓了礦業(ye) 轉型升級新路徑等,促進了有關(guan) 政策、標準的製定實施。
推進礦政管理領域簡政放權,助力經濟社會(hui) 發展
“十二五”期間,我國政府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營造公平市場環境,激發社會(hui) 活力。2013年以來,取消了地質礦產(chan) 類審批事項25項,清理了全部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015年清理規範了9項涉及地質礦產(chan) 行政審批相關(guan) 中介服務事項;2016年清理規範了兩(liang) 項中介服務事項。
2016年11月,國務院正式批複同意《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2016-2020年)》,由國土資源部會(hui) 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6部門共同發布實施。該規劃是我國進入“十三五”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關(guan) 鍵時期出台的一部重要規劃,為(wei) 維護國家資源安全、引領礦業(ye)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規範資源勘查與(yu) 開發利用行為(wei) 提供了依據和指南。
在我國經濟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過程中,2016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guan) 於(yu) 化解鋼鐵煤炭行業(ye) 過剩產(chan) 能推進脫困升級的意見》,明確要求3年內(nei) 停止劃定礦區範圍,已核準的煤礦建設項目要與(yu) 去產(chan) 能任務掛鉤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公告後,方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將涉及煤炭企業(ye) 兼並重組的礦業(ye) 權登記手續一律下放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發證等。
2016年~2017年,繼續深化礦業(ye) 權管理“放管服”改革。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通知,明確采礦權的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工作及勘查實施方案評審費用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關(guan) 納入部門預算並支付,不再向礦業(ye) 權申請人收取等;2017年起,礦業(ye) 權審批不再要求礦業(ye) 權人提交礦產(chan) 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或開發利用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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