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被告人員仇某、黃某因非法采砂獲非法采礦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ge) 月,分別處罰金20萬(wan) 元、10萬(wan) 元。這是湖北省首例適用“兩(liang) 高”司法解釋後入罪的非法采砂刑事案。
3月16日、20日,洪湖市水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轄區江段執法巡查時,現場查獲兩(liang) 起涉嫌非法采砂違法行為(wei) ,當場調查取證後,移交長航公安武漢分局立案偵(zhen) 查。經查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先後拘留涉案人員15名,2人被網上追逃,沒收非法所得52萬(wan) 餘(yu) 元。4月20日,主要涉案人員仇某、黃某被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批準逮捕;4月23日,對其非法所得的江砂予以拍賣,所得27.56萬(wan) 元全部上繳國庫;8月3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庭審。
此前,湖北省判決(jue) 的多例非法采砂入刑案件,多是以非法采礦罪、盜竊罪、破壞國家公共安全罪和非法經營等罪名入刑,沒有統一的入罪罪名。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讓辦理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有法可依,為(wei) 維護河湖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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