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從(cong) 事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且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機構,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以優(you) 化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管理和服務。
《通知》規定,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信息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驗。對備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相關(guan) 規定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土地估價(jia) 機構應在收到核驗意見後按要求提交補正備案信息,超過30天仍未按要求補正的,視同未備案。對備案信息完備且符合相關(guan) 規定的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備案。
對未完成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開展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的評估機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資產(chan) 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通知》原文:
國土資規〔20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jun) 土地管理局,中國土地估價(jia) 師與(yu) 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hui) :
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chan) 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chan) 評估法》”)要求,加強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健康發展,現就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信息填報
2017年9月30日前,從(cong) 事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且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的評估機構,應登錄“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備案係統”(以下簡稱“備案係統”,網址:https://tdgj.mlr.gov.cn),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如實填報有關(guan) 信息,按要求上傳(chuan) 營業(ye) 執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合夥(huo) 協議或公司章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的任職文件及相關(guan) 證明、機構合夥(huo) 人或者股東(dong) 相關(guan) 證明、在本機構執業(ye) 的評估師資質及相關(guan) 證明等材料電子掃描件。
二、備案信息核驗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信息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驗。對備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相關(guan) 規定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土地估價(jia) 機構應在收到核驗意見後按要求提交補正備案信息,超過30天仍未按要求補正的,視同未備案。對備案信息完備且符合相關(guan) 規定的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備案。
三、備案信息公示和變更
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完成後,其機構名稱、備案編號、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執業(ye) 評估師等信息,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編號公函形式通過備案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
土地估價(jia) 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股東(dong) 或合夥(huo) 人、組織形式、執業(ye) 評估師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登錄備案係統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變更信息。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變更信息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變更信息的核驗。土地估價(jia) 機構注銷工商登記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注銷其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信息並向社會(hui) 公示。
四、係統密鑰管理
新設立的土地估價(jia) 機構,可直接登錄備案係統,機構備案完成後,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製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配發機構管理密鑰,該密鑰用於(yu) 識別機構身份,並可用於(yu) 土地估價(jia) 報告備案。
2016年12月1日前設立且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規定的存量土地估價(jia) 機構,憑已取得的“土地估價(jia) 報告備案係統”密鑰登錄備案係統,係統將自動調用該機構信息供備案時核實完善。
已備案機構變更信息時,需憑機構管理密鑰登錄備案係統。
五、監督管理
對未完成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開展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的評估機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資產(chan) 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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