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規範出台
2017-09-12 10:14 來源:中國石化報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為(wei) 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ti) 係,指導和規範石化工業(ye)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工作。8月22日,環保部發布《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ye) 》(HJ853—2017)(簡稱《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規定了石化工業(ye)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台賬與(yu)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業(ye) 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技術規範》適用於(yu) 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規定的石油煉製、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ye) 排汙單位的排放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排汙許可管理,但排汙單位中執行GB13223的生產(chan) 設施和排放口則遵循《火電行業(ye)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對於(yu) 在《技術規範》中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ye) 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石化工業(ye) 排汙單位的其他產(chan) 汙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總則》執行。


 7月28日,環保部公布《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規定屬於(yu) 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應申領排汙許可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於(yu) 250噸;煙粉塵年排放量大於(yu) 1000噸;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於(yu) 30噸;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年合計排放量大於(yu) 30噸;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汙染物汙染當量數大於(yu) 3000的(汙染當量數按《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屬於(yu) 重點排汙單位等。


 環保部要求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區域的煉油企業(ye) 須要在2017年取得排汙許可證,其他地區的為(wei) 2018年;基礎化學原料製造企業(ye) 中,涉及乙烯、芳烴生產(chan) 的企業(ye) 須要在2017年取得排汙許可證,其他的企業(ye) 為(wei) 2020年。


 此次《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ye) 》在名錄的基礎上明確了石化行業(ye) 的排汙許可證的申請方法和技術要求,提出了石化工業(ye) 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技術規範》在大氣汙染物許可排放限值確定上對普通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做了區分,指出“有組織排放源主要排放口應明確各汙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應明確各汙染物許可排放濃度,特殊排放口不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地方有更嚴(yan) 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cong) 嚴(yan) 確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技術規範》要求,煉製工業(ye) 排汙單位有機廢氣排放口、石油化學工業(ye) 排汙單位有機廢氣排放口(除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外)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yu) 95%,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yu) 97%。


《技術規範》還對石油煉製工業(ye) 排汙單位監測點位、項目與(yu) 最低檢測頻次做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最低每周一次檢測間接排放的廢水總排放口的化學需氧量。


 相關(guan) 人士表示,此次規範的製定基於(yu) 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不加嚴(yan) ,也不放鬆,不額外增加企業(ye) 負擔,同時兼顧地方差異化環境管理需要,注重與(yu) 現有各項環境製度要求的銜接,體(ti) 現全過程管理和多汙染物協同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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