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聯合發出通知,就《關(guan) 於(yu) 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 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稱,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健全礦產(chan) 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落實企業(ye) 礦山環境治理恢複責任,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就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是取消保證金製度。礦山企業(ye) 不再新設保證金專(zhuan) 戶,繳存保證金。省級財政部門會(hui) 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保證金管理方式不同,盡快研究製定保證金退還具體(ti) 辦法,按程序分類取消保證金,保障礦業(ye) 權人合法權益。對於(yu) 采取資金屬企業(ye) 所有,但需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guan) 部門審批後動用,存繳至銀行專(zhuan) 用賬戶的保證金,應解除資金支取與(yu) 審批動用手續的關(guan) 係;對於(yu) 采取匯繳至財政專(zhuan) 戶,由企業(ye) 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guan) 部門審批動用的保證金,按照企業(ye) 實際繳納資金數額與(yu) 企業(ye) 已動用的差額,歸還企業(ye) ;對於(yu) 以其他方式存繳的保證金,可參照上述兩(liang) 種方式研究確定具體(ti) 可行的退還方式。企業(ye) 應將退還的保證金用於(yu) 已產(chan) 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
二是明確企業(ye) 礦山環境治理恢複責任。保證金取消後,企業(ye) 應承擔礦山環境治理恢複責任,按照《關(guan) 於(yu) 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土地複墾方案編報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及礦山環境治理與(yu) 生態恢複的有關(guan) 要求,綜合開采條件、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開采年限、地區開支水平等因素,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土地複墾方案,對其在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造成的礦區地麵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等進行治理修複。
三是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複資金。礦山企業(ye) 按照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土地複墾方案資金需求的原則,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土地複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費用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相關(guan) 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nei) 按照產(chan) 量比例等方法攤銷,並計入生產(chan) 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礦山企業(ye) 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
基金由企業(ye) 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土地複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專(zhuan) 項用於(yu) 因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麵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預防和修複治理等方麵。
礦山企業(ye) 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治理恢複方案的執行情況需列入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係統。
四是建立動態監管機製。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動態化的監管機製,對企業(ye) 礦山環境治理恢複進行監督檢查。對於(yu) 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治理恢複方案開展相關(guan) 工作的企業(ye) ,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yu) 逾期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恢複治理任務的企業(ye) ,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將該企業(ye) 列入嚴(yan) 重違法名單;未完成的地質環境修複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代為(wei) 開展,相關(guan) 費用由企業(ye) 支付。
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指導意見的原則,製定本地區的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管理辦法,確保製度辦法切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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