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內容和砂石開采相關!最高法發布礦產資源糾紛司法解釋
2026-01-27 10:08 來源:中國砂石協會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礦產(chan) 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發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二十三條,聚焦礦業(ye) 權出讓、流轉、越界勘查開采、壓覆補償(chang) 、特殊區域合同效力等審判實踐中易發、多發問題,係統回應司法實踐需求。其中有多項內(nei) 容和砂石行業(ye) 息息相關(guan) !

  • 《解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ye) 權出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guan) 於(yu)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規定,受讓人在出讓人未依約辦理礦業(ye) 權登記,或者因出讓人原因未能取得礦業(ye) 用地進行勘查、開采的,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 針對實踐中未取得礦業(ye) 權而簽訂合同進行勘查、開采的行為(wei) ,《解釋》區分不同情形給予效力評價(jia) 。如,礦產(chan) 資源尚未設置礦業(ye) 權,當事人即簽訂合同實施勘查、開采的,必然違反新《礦產(chan) 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強製性規定,應予否定性法律評價(jia) ,以保障礦產(chan) 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同時,尊重礦業(ye) 權的物權屬性,礦業(ye) 權人對其預期可取得的礦業(ye) 權作出交易安排,與(yu) 他人約定將來合作勘查、開采或轉讓礦業(ye) 權,僅(jin) 以訂立合同時未取得礦業(ye) 權為(wei) 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 在特殊區域保護方麵,《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相關(guan) 規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在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區域內(nei) 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合同應作否定性評價(jia) ,切實維護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 根據新《礦產(chan) 資源法》實行礦業(ye) 權物權登記製度、取消礦業(ye) 權轉讓審批等重大修改,《解釋》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礦業(ye) 權出讓合同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ye) 權轉讓、作價(jia) 出資、抵押或合作勘查、開采等流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再受轉讓審批等限製,有效解決(jue) 了長期困擾審判實踐的礦業(ye) 權轉讓審批和礦業(ye) 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 針對越界勘查、開采損失賠償(chang) 範圍不統一的問題,《解釋》采取列舉(ju) 方式分別規定探礦權人與(yu) 采礦權人的損失範圍。其中,采礦權人損失包括侵權人越界獲得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本可采出而無法采出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增加的開采成本及生態修複費用等;探礦權人損失則包括增加的勘查成本、恢複費用及依法可獲得的利益損失。

  • 在壓覆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方麵,《解釋》規定,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如已依法履行壓覆審批或項目審批、規劃許可等手續,建設單位未與(yu) 礦業(ye) 權人簽訂補償(chang) 協議即壓覆礦產(chan) 資源的,雖不構成侵權,但應對礦業(ye) 權人因此產(chan) 生的損失給予公平合理補償(chang) 。補償(chang) 範圍包括被壓覆礦產(chan) 資源相應的已繳納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勘查投資、已建開采設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遷相應設施費用等。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補償(chang) 範圍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此外,《解釋》強調,對於(yu) 已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複義(yi) 務、完成修複並經驗收合格的礦業(ye) 權人,除有新的事實外,相關(guan) 主體(ti) 不得就同一勘查、開采行為(wei) 造成的生態破壞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防止重複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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