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喻某等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承接某村自來水廠基地平整項目為(wei) 名,在水庫周邊非法采挖砂石。初期進行加工水洗砂,被相關(guan) 部門行政處罰後,喻某等人仍不收斂,轉而直接采挖砂石對外銷售,至2022年底,共計銷售獲得42萬(wan) 餘(yu) 元。
近日,由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喻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當地法院作出判決(jue) ,喻某等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與(yu) 此同時,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20.5萬(wan) 元已全額繳納至相關(guan) 財政賬戶,將專(zhuan) 項用於(yu) 黃岡(gang) 市受損生態環境的修複和流域綜合治理。
7月14日,承辦檢察官介紹,2020年8月,喻某等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承接某村自來水廠基地平整項目為(wei) 名,在水庫周邊非法采挖砂石。初期進行加工水洗砂,被相關(guan) 部門行政處罰後,喻某等人仍不收斂,轉而直接采挖砂石對外銷售,至2022年底,共計銷售獲得42萬(wan) 餘(yu) 元。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guan) 後,紅安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喻某等三人非法采礦行為(wei) 對國家礦產(chan) 資源和水環境資源造成雙重破壞,遂將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對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wei)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辦理應當優(you) 先於(yu)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承辦檢察官依據相關(guan) 規定,將線索同步移交生態環境部門。2025年3月,黃岡(gang) 市生態環境局啟動賠償(chang) 調查,向喻某等三人送達生態損害賠償(chang) 告知函。4月18日,檢察官與(yu) 生態環境局、中國地質大學專(zhuan) 家等赴現場勘驗,通過岩樣分析、方量測算,科學認定水環境損害6118元、土壤損害23.68萬(wan) 元,扣除三人已繳納的植被恢複費後,最終確定賠償(chang) 額20.5萬(wan) 元。
磋商現場,檢察官以相關(guan) 法律規定為(wei) 依據,結合專(zhuan) 家意見向喻某等三人釋法說理。“破壞環境不僅(jin) 要承擔刑責,還要履行生態修複義(yi) 務。”喻某等三人認識到修複生態的重要性,當場簽署了賠償(chang) 協議,並於(yu) 6月底全額繳納了賠償(chang) 金。
“全程參與(yu) 此案辦理,感觸很深。”受邀參與(yu) 現場勘驗的人民監督員王紅朝表示,“從(cong) 刑事案件中挖出公益線索,到協調多部門推動賠償(chang) 到位,再到監督資金用於(yu) 專(zhuan) 項修複,檢察機關(guan) 沒有停留在‘一判了之’‘一罰了之’,而是主動打通了生態治理的‘最後一公裏’,為(wei) 流域生態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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