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近日發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nei) 蒙古、河南、山東(dong) 、四川、陝西、寧夏9個(ge) 省區市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征收水資源費改為(wei) 征收水資源稅,通過擴大試點,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杆調節作用,有效抑製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為(wei) 全麵推開水資源稅製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試點實施一年多來,運行平穩有序,促進了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抑製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業(ye) 節水,促使特種行業(ye) 轉變取用水方式。同時,改革試點總體(ti) 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ye) 企業(ye) 和居民正常生產(chan) 生活用水負擔。
根據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wei) 直接從(cong) 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ge) 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同時,為(wei) 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yu) 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yu) 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ye) 從(cong) 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取用水、農(nong) 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cong) 低征稅。具體(ti) 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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