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深化“放管服”改革,2017年3月24日,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規範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有關(guan) 要求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7〕15號),通知中表明又一收費手續免了。在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審批登記中,勘查實施方案評審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礦權申請人收取費用。
通知要求,為(wei) 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相關(guan) 規定,在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審批登記中,勘查實施方案評審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礦權申請人收取費用。
通知還要求,國土資源部審批發證的探礦權申請項目(油氣項目除外)的勘查實施方案,仍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規範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廳發〔2010〕29號)規定,委托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申請財政資金,切實保障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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