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原黨(dang) 組書(shu) 記、部長唐仁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仁健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對追繳在案的唐仁健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唐仁健利用擔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nong) 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dang) 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農(nong) 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甘肅省委副書(shu) 記、省長,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黨(dang) 組書(shu) 記、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8億(yi) 餘(yu) 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唐仁健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yu) 唐仁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據悉,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5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guan) 出示了相關(guan) 證據,被告人唐仁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仁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zhong) 四十餘(yu) 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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