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占有礦產資源而不進行開采的政府會怎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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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礦產(chan) 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jia) 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chan) 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chan) 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第三條礦產(chan) 資源屬於(yu) 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chan) 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chan) 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chan) 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chan) 資源法》)和本細則。第五條國家對礦產(chan) 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製度。勘查礦產(chan) 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chan) 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礦產(chan) 資源勘查工作區範圍和開采礦區範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wei) 基本單位。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製定。第六條《礦產(chan) 資源法》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yi)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nei) ,勘查礦產(chan) 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稱為(wei) 探礦權人。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nei) ,開采礦產(chan) 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chan) 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稱為(wei) 采礦權人。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chan) 資源規劃,為(wei) 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chan) 資源分布區域。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chu) 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chan) 資源保護區域。第七條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ge) 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進行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nei)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進行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chan) 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ye) 和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私營礦山企業(ye) 、個(ge) 體(ti) 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ge) 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上級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wei) 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二章礦產(chan) 資源勘查登記和開采審批第九條勘查礦產(chan) 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礦產(chan) 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ye) 開采礦產(chan) 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礦區的礦產(chan) 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ye) ,除應當具備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chan) 勘查報告;(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三)有確定的礦區範圍和開采範圍;(四)有礦山設計;(五)有相應的生產(chan) 技術條件。國務院、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ye) 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後,方予批準。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私營礦山企業(ye) 及個(ge) 體(ti) 采礦的審查批準、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或者私營礦山企業(ye) ,除應當具備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yu) 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chan) 勘查資料;(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zheng) 議的開采範圍;(三)有與(yu) 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四)有與(yu) 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技術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chan) 、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第十四條申請個(ge) 體(ti) 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zheng) 議的開采範圍;(二)有與(yu) 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三)有相應的礦產(chan) 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chan) 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第三章礦產(chan) 資源的勘查第十五條國家對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chan) 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製。全國礦產(chan) 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chan) 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an) 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chan) 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製,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施行。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二)在勘查作業(ye) 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三)在勘查作業(ye) 區及相鄰區域通行;(四)根據工程需要臨(lin) 時使用土地;(五)優(you) 先取得勘查作業(ye) 區內(nei) 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六)優(you) 先取得勘查作業(ye) 區內(nei) 礦產(chan) 資源的采礦權;(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chan) 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chan) 品除外。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一)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nei) 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guan) 報告開工等情況;(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chan) 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jia) ;(五)編寫(xie) 礦產(chan) 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guan) 部門審批;(六)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匯交礦產(chan) 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七)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勞動安全、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八)勘查作業(ye) 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ye) 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十八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複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guan) 、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第十九條礦產(chan) 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重要大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國務院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審批;(二)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審批;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chan) 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作出批複。第二十條礦產(chan) 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jia) 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實行有償(chang) 使用。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lin) 時使用土地權後,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chan) 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chang) :(一)對耕地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麵積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量,以補償(chang) 時當地市場平均價(jia) 格計算,逐年給以補償(chang) ,並負責恢複耕地的生產(chan) 條件,及時歸還;(二)對牧區草場造成損害的,按照前項規定逐年給以補償(chang) ,並負責恢複草場植被,及時歸還;(三)對耕地上的農(nong) 作物、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麵積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量,以補償(chang) 時當地市場平均價(jia) 格計算,給以補償(chang)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chang) 時當地市場平均價(jia) 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chang) 。(五)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chang) 時當地市場價(jia) 格,給以適當補償(chang)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在沒有農(nong) 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chang) ;但是,勘查作業(ye) 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ye) 結束後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範圍發生爭(zheng) 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jue) ;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ye) 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裁決(jue)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範圍爭(zheng) 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jue) ;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裁決(jue) 。特定礦種的勘查範圍爭(zheng) 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guan) 主管部門裁決(jue) 。第四章礦產(chan) 資源的開采第二十四條全國礦產(chan) 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第二十五條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製,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chan) 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yu)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chan) 資源的範圍。第二十六條礦產(chan) 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布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礦產(chan) 資源開發規劃分為(wei) 行業(ye) 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礦產(chan) 資源行業(ye) 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chan) 資源編製實施。礦產(chan) 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chan) 資源編製實施;並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chan) 資源的範圍。礦產(chan) 資源行業(ye) 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的行業(ye) 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第二十七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礦產(chan) 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審定,並聯合書(shu) 麵通知有關(guan) 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ge) 月內(nei) 予以公告,並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ge) 人開采礦產(chan) 資源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shu) 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采零星分散礦產(chan) 資源和用作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采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shu) ,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第三十條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範圍和期限從(cong) 事開采活動;(二)自行銷售礦產(chan) 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chan) 品除外;(三)在礦區範圍內(nei) 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chan) 和生活設施;(四)根據生產(chan) 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一)在批準的期限內(nei) 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chan) 資源;(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四)遵守國家有關(guan) 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五)接受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chan) 儲(chu) 量表和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第三十二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nei) ,停辦礦山而礦產(chan) 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並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編製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二)按照有關(guan) 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chu) 量;(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guan) 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guan) 費用。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guan) 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guan) 證、照注銷手續。第三十三條礦山企業(ye) 關(guan) 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guan) 閉礦山申請,並提交閉坑地質報告;(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會(hui) 同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批準;(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後,采礦權人應當編寫(xie) 關(guan) 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有關(guan) 行業(ye) 規定批準。第三十四條關(guan) 閉礦山報告批準後,礦山企業(ye) 應當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將地質、測量、采礦資料整理歸檔,並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guan) 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guan) 資料;(二)按照批準的關(guan) 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guan) 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guan) 費用。礦山企業(ye) 憑關(guan) 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guan) 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guan) 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chan) 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shu) 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yu) 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jue) 定。第三十六條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範圍發生爭(zheng) 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jue) ;協商不成的,由礦產(chan) 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範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範圍爭(zheng) 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jue) ;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jue) 定。第五章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私營礦山企業(ye) 和個(ge) 體(ti) 采礦者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私營礦山企業(ye) 和個(ge) 體(ti) 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私營礦山企業(ye) 和個(ge) 體(ti) 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八條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可以開采下列礦產(chan) 資源:(一)不適於(yu) 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二)經國有礦山企業(ye) 同意,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其礦區範圍內(nei) 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chan) ;(三)礦山閉坑後,經原礦山企業(ye) 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全開采並不會(hui) 引起嚴(yan) 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ti)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開采的其他礦產(chan) 資源。集體(ti) 所有製礦山企業(ye) 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chan) 資源時,必須與(yu) 國有礦山企業(ye) 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chan) 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chan) 資源,並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ye) 的生產(chan) 安全。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ye) 開采礦產(chan) 資源的範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個(ge) 體(ti) 采礦者可以采挖下列礦產(chan) 資源:(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ti) 或者礦點;(二)隻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合理補償(chang)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chan) 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三)買(mai) 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chan) 資源的,買(mai) 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chan) 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chan) 資源,造成礦產(chan) 資源嚴(yan) 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yu) 礦產(chan) 資源損失價(jia) 值5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ge) 人開辦礦山的;(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ye) 或者個(ge) 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chan) 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chan) 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guan) 的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地質礦產(chan) 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礦產(chan) 資源分類細目(一)能源礦產(chan) 煤、煤成氣、石煤、油頁岩、石油、天然氣、油砂、天然瀝青、鈾、釷、地熱。(二)金屬礦產(chan) 鐵、錳、鉻、釩、鈦;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铌、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鑥;鈧、鍺、镓、銦、鉈、鉿、錸、鎘、硒、碲。(三)非金屬礦產(chan) 金剛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水晶)、剛玉、藍晶石、矽線石、紅柱石、矽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雲(yun) 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堿、方解石、冰洲石、菱鎂礦、螢石(普通螢石、光學螢石)、寶石、黃玉、玉石、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赭石、顏料黃土)、石灰岩(電石用灰岩、製堿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劑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築石料用灰岩、製灰用灰岩、飾麵用灰岩)、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yun) 岩(冶金用白雲(yun) 岩、化肥用白雲(yun) 岩、玻璃用白雲(yun) 岩、建築用白雲(yun) 岩)、必威88官方网站岩(冶金用必威88官方网站岩、玻璃用必威88官方网站岩、化肥用必威88官方网站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磚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鑄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必威88官方网站砂(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磚瓦用砂)、脈必威88官方网站(冶金用脈必威88官方网站、玻璃用脈必威88官方网站)、粉必威88官方网站、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矽藻土、頁岩(陶粒頁岩、磚瓦用頁岩、水泥配料用頁岩)、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橄欖岩(化肥用橄欖岩、建築用橄欖岩)、蛇紋岩(化肥用蛇紋岩、熔劑用蛇紋岩、飾麵用蛇紋岩)、玄武岩(鑄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輝綠岩(水泥用輝綠岩、鑄石用輝綠岩、飾麵用輝綠岩、建築用輝綠岩)、安山岩(飾麵用安山岩、建築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閃長岩(水泥混合材用閃長玢岩、建築用閃長岩)、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飾麵用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鬆脂岩、浮石、粗麵岩(水泥用粗麵岩、鑄石用粗麵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築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飾麵用大理岩、建築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飾麵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礦鹽(湖鹽、岩鹽、天然鹵水)、鎂鹽、碘、溴、砷。(四)水氣礦產(chan) 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匿名用戶 | 2017-05-23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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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開采重晶石準備什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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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重晶石礦的礦山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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