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網站轉發《中國礦業(ye) 報》7月26日刊登《礦業(ye) 仍是推動現代文明的基礎產(chan) 業(ye) 》一文標題為(wei) 什麽(me) 用“仍是”?
我認為(wei) ,這是因為(wei) “礦業(ye) 是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基礎產(chan) 業(ye) ”這一淺顯的道理和常識,在當下受到了動搖。我懷疑,那種打著保護環境旗號,把資源開采利用與(yu) 破壞環境劃等號,癰政不擔當,懶政不作為(wei) ,把無知當先知,以政治上的正確掩蓋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從(cong) 內(nei) 部瓦解“發展是執政興(xing) 國第一要務”的根基。

砂石原料是國民經濟基石
抱有這種觀點的人,如果不是敵對勢力派出的臥底,就是被敵對勢力收買(mai) 的走卒。可怕的是往往這種人有的還把持著政府部門要職。國土衛士們(men) 要堅定地站出來,對一切汙蔑資源依法合理配置的言行作堅決(jue) 鬥爭(zheng) !
各位不用猜測,我上述文字完全是有感而發,針對的就是林業(ye) 部門。上周陪同省級3部門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在藍田縣檢查一處關(guan) 閉礦山生態恢複情況時,當地林業(ye) 部門一頭目大言不慚地表功“藍田礦山絕大多數沒有林地手續,去年中央環保督察時,我們(men) 一下抓了10幾人,還有的正在追逃。”我當場斥責其不作為(wei) 、胡作非為(wei) !
辦理采礦證以環保部門意見為(wei) 前置,辦理采礦證之後申報林地手續天經地義(yi) 合理合法。藍田林業(ye) 部門長期以來不作為(wei) ,使合法采礦長期處於(yu) 無林地手續的境地,到頭來卻以無林地手續處罰拘人,典型的胡作非為(wei) 。耕地保護是紅線,尚且為(wei) 了建設發展可以依法依規調整規劃審批用地,森林同樣需要保護,但依據《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對於(yu) 包括礦產(chan) 開采在內(nei) 的建設項目是允許辦理林地占用手續的。
在現場檢查的省級部門檢查組人員也認為(wei) ,對合法礦權應當依法給予辦理林地手續。合法礦山長期不能完善林地手續,使其處於(yu) 違法用林狀態,縣級林業(ye) 部門熟視無睹不作為(wei) ,一旦上級檢查,馬上行動去抓人,還貌似態度堅決(jue) 想邀功,這簡直是給縣政府抹黑,給西安市添亂(luan) !
礦山開采確實帶來不少環境問題,其開采過程本身並不好看,這是事實。為(wei) 此,國家已開始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和諧礦區建設,要求礦山以實現礦產(chan) 資源集約利用為(wei) 核心,做到開采方式科學、生產(chan) 工藝先進,企業(ye) 管理規範、礦區生態環保、礦區社會(hui) 和諧,總體(ti) 目標是“開礦一處、造福一方,開發一點、保護一片,礦區和諧、科學發展”,努力達到資源開采與(yu) 生態環境保護共贏的局麵。
就現有礦山的生產(chan) 方式來說,露天開采建築石料是開發利用方案所允許的,並且這類礦山除開采加工現場會(hui) 出現粉塵、噪音之外,並不產(chan) 生其他有害物汙染。況且國家屢次提出的淘汰落後產(chan) 能,也沒有涉及建築石料礦山。特別是西安的礦山全部位於(yu) 秦嶺山中,所有的礦權設置,都符合經省政府批準、由市政府發布的《西安市礦產(chan) 資源規劃(2006年—2020年)》,不在水源涵養(yang) 區和自然保護區。
近年來,社會(hui) 各界對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高度關(guan) 注,新聞媒體(ti) 也加強了針對秦嶺生態環境問題的報道,但由於(yu) 對開發建設和資源利用方式了解掌握不足,以表象代替實質,造成認識上的偏差,隻講生態環境保護,不講建設發展和資源合理利用。
按照這種邏輯,當前對秦嶺破壞最大的就是國家重點工程西成高鐵。

當你進入戶縣澇峪看看正在建設的西成高鐵施工現場,植被遭破壞、棄渣填溝道,環境現狀不忍睹。但是沒有人敢阻擋其施工。高鐵在建設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影響很難看,這是“成長的代價(jia) ”,隻要按照設計規範完善後期環境治理,最終能夠做到建設和環境相協調。
同樣的,礦產(chan) 資源開采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露天開采,帶來山體(ti) 植被在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屬於(yu) 開采過程中的正常行為(wei) 。而且這種影響是局部的、可控的,當開采進行到一定階段後,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恢複治理方案,對邊坡、台階進行覆土、綠化、恢複植被,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jue) 。因此,為(wei) 保障經濟建設需要,秦嶺礦產(chan) 開采不可能全部取締,但必須依法嚴(yan) 格規範其開采行為(wei) 。
作者簡介:鄭世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礦產(chan) 資源管理處處長,法學學士;陝西省秦嶺發展研究會(hui) 研究員,陝西省城市經濟文化研究會(hui) 研究員、理事,西安市法學會(hui) 理事,西安市環境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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