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國土資源部部長薑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5號部令,發布施行《關(guan) 於(yu) 委托山西省等6個(ge)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jue) 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ge) 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chan) 資源的勘查開采審批登記行政許可工作。
《決(jue) 定》共8條,對委托依據、委托範圍、監管要求、有效期及與(yu) 已有規定的銜接等內(nei) 容進行了規定。委托範圍分兩(liang) 部分:
1、有關(guan) 探礦權的委托範圍,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chan) 等6種礦產(chan) 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審批登記;
2、有關(guan) 采礦權的範圍,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規模10億(yi) 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chu) 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等17種礦產(chan) 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chan) 資源開采審批登記。
在上述委托範圍中,不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決(jue) 定》強調,國土資源部要通過全國礦業(ye) 權統一配號係統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受委托的相關(guan) 行政許可行為(wei) 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6省(區)國土資源廳要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nei) 部審查製度,在委托事項範圍內(nei) ,實施行政許可並加蓋國土資源部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專(zhuan) 用章。同時,在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許可年度工作報告。
此外,《決(jue) 定》要求6省(區)國土資源廳強化信用體(ti) 係建設,通過信息公開、社會(hui) 監督、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及建立異常名錄和違法違規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行為(wei) 監管,規範勘查開采秩序,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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