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街頭,共享單車作為(wei) 綠色出行的代表,給人們(men) 的生活帶來了便利。然而,有些人卻盯上了共享單車上的“財富”,妄圖通過盜竊電瓶謀取私利。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一起盜竊共享電單車電池案件,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wan) 元。

2020年9月,劉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在擔任該公司電單車城市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銷售該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1803塊,從(cong) 中獲利39.3萬(wan) 元,價(jia) 值74.89萬(wan) 元。2023年3月,劉某從(cong) 該公司離職後,於(yu) 同年4月至6月期間,夥(huo) 同他人分三次盜走該公司存放於(yu) 某庫房的3284塊共享單車電池,經鑒定,共計價(jia) 值180.79萬(wan) 元。2024年10月28日,奎屯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犯盜竊罪、職務侵占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劉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盜竊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3284塊,價(jia) 值180.79萬(wan) 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盜竊罪。同時,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公司1803塊共享電動車電池非法占為(wei) 己有,價(jia) 值74.89萬(wan) 元,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2025年1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jue)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數罪並罰,決(jue) 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wan) 元。
劉某不服,2025年2月5日,以電池鑒定機構估價(jia) 過高為(wei) 由,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劉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利用職務便利,盜竊某科技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其行為(wei) 構成盜竊罪、職務侵占罪。某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充分考慮了成本扣減及各項損耗價(jia) 值,並且根據同類電池的參考經濟使用壽命及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確定成新率,最終經過測算確定被盜電池價(jia) 值符合客觀市場情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2025年9月1日,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共享電單車雖為(wei) 共享資源,但並非無主之物,其所有權歸屬運營企業(ye) 。盜竊共享電單車電池不僅(jin) 侵犯企業(ye) 財產(chan) 所有權,更破壞城市公共秩序,損害廣大用戶的出行權益。法官在此提醒,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ye) 要加強對車輛和電池的安全管理,完善內(nei) 部監管製度,特別是對離職人員的權限終止和工作交接要建立嚴(yan) 格流程。同時采取有效的物理防盜措施和技術防範手段,降低被盜風險。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恪守職業(ye) 道德和法律法規,切勿利用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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