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8月22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發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的稀土開采,是指將氟碳鈰礦、離子型稀土礦、混合稀土礦等各類稀土原礦進行采選,生成稀土礦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過程;稀土冶煉分離,是指將稀土礦產(chan) 品加工生成各類單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產(chan) 過程。
根據《辦法》,國家對稀土開采(含稀土礦產(chan) 品等)和對通過開采、進口以及加工其他礦物所得的各類稀土礦產(chan) 品(含獨居石精礦)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確定,除依據前款確定的企業(ye) 外,其他組織、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在獲得的總量控製指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
《辦法》提出,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建立稀土產(chan) 品流向記錄製度,如實記錄稀土產(chan) 品流向信息,並於(yu) 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chan) 品流向信息,錄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的稀土產(chan) 品追溯信息係統。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yi) 務,建立健全企業(ye) 內(nei) 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製度,提升企業(ye) 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保障企業(ye) 網絡和數據安全。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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