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e) 和信息化部8月22日消息,工信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日前聯合公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產(chan) 業(ye) 政策與(yu) 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為(wei) 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2024年6月,國務院公布《稀土管理條例》,其中規定國家對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具體(ti) 辦法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製定。
辦法明確,國家對稀土開采和稀土礦產(chan) 品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在獲得的總量控製指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
總量控製指標下達程序方麵,辦法規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擬定年度總量控製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將總量控製指標下達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並通報有關(guan) 省級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
總量控製指標執行方麵,辦法要求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對本企業(ye) 的總量控製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及時向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總量控製指標執行情況。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如實記錄稀土產(chan) 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chan) 品追溯信息係統。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方麵,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行為(wei) 查處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時將本行政區域內(nei) 總量控製指標監督檢查總體(ti) 情況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違法行為(wei)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稀土生產(chan) 企業(ye)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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