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礦產(chan) 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法”),已於(yu)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七十條等條款,直接規定了與(yu) 地質調查相關(guan) 的內(nei) 容,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等,充分體(ti) 現了新礦法對於(yu) 地質調查工作的高度關(guan) 注和重視,對製定地質調查配套法規、加強地質調查工作、更好支撐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提出了新要求。
明確地質調查在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新礦法第七條規定,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wei)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據地質調查成果等,編製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這是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麵關(guan) 於(yu) 基礎性地質調查的表述,是對於(yu) 地質調查工作基礎性定位的法律認同。另外,新礦法關(guan) 於(yu) 國家鼓勵提供探礦權出讓區塊、礦產(chan) 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監測預警研究、礦區生態修複、地質科技創新以及礦產(chan) 資源領域國際合作等規定都與(yu) 地質調查事業(ye) 息息相關(guan) ,地質調查工作始終貫穿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全生命周期。上述相關(guan) 規定充分體(ti) 現了地質調查工作在推動礦業(ye) 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wei) 國家加強、保障和支持地質調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
長期以來,地質調查支撐國民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發重要,但在製度建設上還存在不足,相關(guan) 規定散見於(yu)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質工作的決(jue) 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文件和法律法規中。新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為(wei) 新礦法配套法規全麵細化地質調查製度、開展地質調查立法提供法律接口,也為(wei) 強化地質調查穩定投入和地質調查成果數據的定期更新提供法律保障。這就要求係統研究地質調查概念和內(nei) 涵,通過製度設計重點解決(jue) 地質調查機構職責、從(cong) 業(ye) 資格、工作區域準入、成果質量管理、獎懲機製、監督秩序、央地事權劃分等方麵的突出問題,有利於(yu) 對地質調查工作進行規範、約束和保障,提高成果質量,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其次,新礦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要求國家應當常態化、製度化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工作,長期、穩定地支持地質調查工作。
規定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內(nei) 容和組織實施主體(ti)
新礦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jia) ”。與(yu) 原礦產(chan) 資源法相比,將區域地質調查擴展為(wei) 基礎性地質調查,並且原則區分了組織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不同主體(ti) 。一直以來,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主要由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投資,由自然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新礦法將組織實施主體(ti) 明確為(wei)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主要考慮近年來部分資源富集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實踐中也組織開展了以找礦突破為(wei) 目標的地質調查工作,同時也為(wei) 將來有意願組織開展地質調查工作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而非強製義(yi) 務性規定。此外,新礦法規定了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jia)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是出於(yu) 對戰略性礦產(chan) 的重要性以及其技術標準相對要求較高等方麵的考慮。相關(guan) 工作由省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統一組織和協調,有利於(yu) 組織推動實施跨行政區域的重要成礦區帶調查,協調多方數據資源、先進技術和專(zhuan) 業(ye) 力量,保障調查質量,提供優(you) 質區塊。
強調地質資料匯交及監管新要求
地質資料是地質調查的成果載體(ti) ,新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及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和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依法保管、利用和保護”。一是將原礦產(chan) 資源法中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chan) 儲(chu) 量的統計資料、實物標本資料等,統一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歸納為(wei) 三大類地質資料,表述更加全麵和準確;二是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的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等核心管理要求上升為(wei) 法律規定,提升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法律層級。另外,新礦法第七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進行相應罰款”,將現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地質資料監督管理下沉至縣級。在工作實踐中,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分散在全國各地,僅(jin) 靠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對礦業(ye) 權人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進行管理,無法實現有效監管。新礦法將匯交地質資料的監管職責落實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極大地促進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和利用。
新礦法對地質調查工作呈現高度關(guan) 注,對地質調查強化製度建設、提升成果質量、加強隊伍建設,支撐服務礦業(ye) 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地質調查工作可著重從(cong) 以下方麵著力:一是做好製度設計,係統構建地質調查核心製度。新礦法受限於(yu) 篇幅和立法層級,關(guan) 於(yu) 地質調查的規定內(nei) 容有限,擬通過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為(wei) 係統研究和製定相關(guan) 製度留有空間。自然資源部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組織推進地質調查法立法研究論證”,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起草地質調查法(草案試擬稿),對於(yu) 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成果更新、明確地質調查的職責分工、強化地質調查工作保障等方麵進行製度細化。各級地質調查機構應當抓緊地質調查立法機遇期,係統研究地質調查核心製度,推動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經驗納入國家法律法規,解決(jue) 地質調查工作“無製度”“缺製度”的燃眉之急。二是支撐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全流程,推動地質調查“提質增效”。加強地質調查規劃研究,紮實開展全國“十五五”地質調查規劃研究,科學設定規劃目標和重要任務,為(wei) 全國礦產(chan) 資源規劃編製提供基礎。圍繞地質調查基礎性公益性工作定位,加快推動新一輪國家地質填圖計劃,加大海域和陸域地質調查工作力度,研究建立國家基礎比例尺的地質調查成果更新機製。落實新礦法關(guan) 於(yu) 礦產(chan) 資源應急和儲(chu) 備有關(guan) 規定,加強戰略性礦產(chan) 供需形勢和保障程度動態評價(jia) ,提高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支撐國家建立和完善礦產(chan) 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ti) 係。三是明確央地職責分工,加強地質調查隊伍建設。深化地質調查央地關(guan) 係研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地質調查事權,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全國統一的地質調查工作平台,按照統一思路、統籌部署全國和地方地質調查工作,避免“單打獨鬥”或者“重複投入”。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wei) 地質調查“國家隊”需要提前謀劃,建立標杆,作好技術引領和試點示範。全國地質資料館和省級地質資料管理部門應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匯交不符合要求,館藏機構管理不當、相關(guan) 管理製度不完善、法律法規執行不嚴(yan) 格等問題,結合以往監督管理經驗,麵向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有關(guan) 培訓,提升監管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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