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確公職人員違規吃喝認定標準
2025-06-23 09:28 來源:中新網微信公眾號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中央層麵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xi) 教育工作專(zhuan) 班、中央紀委辦公廳公開通報2起黨(dang) 員幹部違規吃喝嚴(yan) 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在違規吃喝的問題上,給黨(dang) 員幹部敲響了警鍾。


家人圍坐、好友相聚

總少不了一桌好菜

但公職人員可得警惕

有些“熱情飯局”

可能藏著“違規陷阱”

什麽(me) 是違規吃喝?


  違規吃喝是指:違反規定接受、提供宴請,其中包括違規提供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接受公款宴請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以及違反規定組織、參加公款支付的宴請等行為(wei) ,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wei) 。


  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違規吃喝案件主要有四類:


  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二是違規出入私人會(hui) 所吃喝;


  三是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


  四是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認定違規吃喝的關(guan) 鍵是什麽(me) ?


  根據違規吃喝問題的構成要素,認定違規吃喝的關(guan) 鍵點在於(yu) 弄清參與(yu) 吃喝的人員關(guan) 係、吃喝的地點性質和吃喝的錢款來源,也就是和誰吃、在哪兒(er) 吃、誰付錢。


  和誰吃


  黨(dang) 員幹部也有生活,也需要維係感情,不是說和誰吃飯都不行,如果是和家裏人、親(qin) 朋好友的正常聚餐,那麽(me) 沒有任何問題。


  不過,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無論吃飯花費的是否為(wei) 公款,隻要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黨(dang) 員幹部一概不能接受。


  下屬、下級單位、企業(ye) 、管理和服務對象,帶有這些詞條屬性的人,不管是什麽(me) 原因,不管在哪兒(er) 吃,隻要是對方宴請,吃了就是違紀。


  在哪兒(er) 吃


  這是判定是否違規吃喝的另一個(ge) 關(guan) 鍵因素。在這方麵,如果隻是單純通過吃喝地點來判斷是否違規,那麽(me) 需要注意的就一個(ge) 地方:私人會(hui) 所或具有私人會(hui) 所性質的場所。


  隻要是這類場所,不管和誰吃,不管誰付錢,不管是否影響執行公務,一律違規。


  誰付錢


  這是認定違規吃喝問題最關(guan) 鍵的因素,也是違規種類最多的因素。一般對違規的認定,分兩(liang) 種情況:


  一是假公務真吃喝。就是假借公務活動之名,實際並不存在真實的公務活動,用公款來支付吃喝費用。


  二是真公務超界限。就是雖然確實是公務活動,接待“師出有名”,但是卻超標準、超範圍,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比如,本來是接待2個(ge) 人,但是想吃的好一點,就作假接待4個(ge) 人,用4個(ge) 人的用餐標準來接待2個(ge) 人。


  中紀委提醒:這8種飯局去不得


  不準參加公款宴請


  釋義(yi) :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jian) 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yan) 格控製接待範圍和接待標準。超範圍、超標準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yu) 公款宴請。


  不準接受企業(ye) 安排的吃請


  釋義(yi) :到企業(ye) 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不準到企業(ye) 搞變相吃喝


  釋義(yi) :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nei) 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采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ye) 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ye) 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ye) 為(wei) 單位或個(ge) 人的宴請活動買(mai) 單。


  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釋義(yi) :當事人、請托人、利害關(guan) 係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yu) 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範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回避。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釋義(yi) :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釋義(yi) :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hui) 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xi) 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準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sang) 喜慶宴席


  釋義(yi) :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樸,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yu) 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sang) 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回避。


  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釋義(yi) :借舉(ju) 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wei) 。公職人員既不應舉(ju) 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以下這12種飯局仍需公職人員警惕


  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釋義(yi) :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yan) 格控製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宴請。


  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釋義(yi) :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ge) 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mai) 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釋義(yi) :到鄉(xiang) 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xiang) 鎮“廉政灶”等單位內(nei) 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釋義(yi) :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guan) 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準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宴請。


  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釋義(yi) :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釋義(yi) :外出參加會(hui) 議、考察和學習(xi) 培訓等活動,應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紀律,不得借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釋義(yi) :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chan) 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ge) 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不準在內(nei) 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釋義(yi) :單位內(nei) 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yu) 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yu) 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不準在內(nei) 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


  釋義(yi)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準裝修、裝飾單位內(nei) 部接待場所,同時內(nei) 部接待場所必須嚴(yan) 格按照公務接待標準,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不準參加在私人會(hui) 所或高消費娛樂(le) 場所安排的吃請


  釋義(yi) :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ye) 會(hui) 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hui) 所,更不得在私人會(hui) 所、高消費娛樂(le) 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yu) 他人安排的吃請。


  不準參加違反規定的同學會(hui) 、老鄉(xiang) 會(hui)


  釋義(yi) :私下聚會(hui) 也要注意參與(yu) 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hui) 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hui) 、老鄉(xiang) 會(hui) 等名義(yi) 舉(ju) 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回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mai) 單。


  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吃請


  釋義(yi) :吃請聚會(hui) 既要遵守黨(dang) 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xi) 慣,注意社會(hui) 影響。對於(yu) 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dang) 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回避。


相關(guan) 黨(dang) 紀法規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

(2023年修訂)


  第八十二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等,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和人民利益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dang) 籍。


  第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le) 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le) 、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jia) 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yan) 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guan) 係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jia) 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le) 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yan) 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yan) 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hui) 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麵超標準、超範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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