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18日從(cong) 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內(nei) 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guan) 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波作出逮捕決(jue) 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王波 資料圖
曾因一起特別重大煤礦
瓦斯爆炸事故被通報
公開資料顯示,王波生於(yu) 1958年10月,內(nei) 蒙古翁牛特旗人,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1977年9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曆,工商管理碩士,高級工程師。
王波一直在內(nei) 蒙古工作,曆任赤峰市元寶山區區長,赤峰市政府秘書(shu) 長,赤峰市委常委、秘書(shu) 長,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赤峰市委副書(shu) 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
2008年,王波任巴彥淖爾市市長,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長,2011年任內(nei) 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內(nei) 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黨(dang) 組副書(shu) 記,至2022年1月不再擔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6月3日消息,王波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記者注意到,王波曾因一起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被國務院通報。
2016年12月3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ye) 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shang) ,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wan) 元。
2017年8月,中國政府網發文《國務院嚴(yan) 肅處理兩(liang) 起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其中一起事故就是內(nei) 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ye) 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及元寶山區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對寶馬煤礦長期越界違法開采行為(wei) 失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不力,違規通過采礦許可證年檢。內(nei) 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王波對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未認真履行礦產(chan) 資源開發管理、查處煤礦超層越界職責和自治區煤炭行業(ye) 管理部門、赤峰市政府未認真履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chan) 大檢查職責失察等問題,依法依紀予以通報。
家風不正
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12月10日消息,王波嚴(yan) 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dang) 籍。
通報稱,王波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ye) 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wei) 親(qin) 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將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wei) 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企業(ye) 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波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jue) 定給予王波開除黨(dang) 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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