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嚴(yan) 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chan) 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達到查處一起、嚴(yan) 懲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近日,萬(wan) 山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舒某某、舒某犯盜竊罪,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刑罰。
庭審現場邀請了萬(wan) 山區部分鄉(xiang) 鎮、村幹部和萬(wan) 山區經濟開發區朱砂開發商等相關(guan) 人員參與(yu) 旁聽,通過庭審觀摩和以案釋法的方式向群眾(zhong) 宣講相關(guan) 法律法規,引導群眾(zhong) 樹立正確的金錢觀,走正確的致富路。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5月,被告人舒某、舒某某多次結夥(huo) 或單獨進入原萬(wan) 山汞礦關(guan) 閉的礦洞內(nei) 盜竊朱砂原礦石,2024年5月15日,舒某某再次夥(huo) 同他人(另案處理)竄入萬(wan) 山區關(guan) 閉的汞礦礦洞內(nei) 盜竊朱砂原礦石時被公安機關(guan) 當場抓獲。二人盜竊朱砂原礦石非法獲利2萬(wan) 餘(yu) 元。期間,舒某將部分盜竊所得的朱砂原礦石賣給姚某,姚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礦石而予以收購。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舒某、舒某某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wei)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姚某明知舒某所售賣朱砂礦石是違法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wei)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危害後果和認罪態度,依法作出判決(jue) :被告人舒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舒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e) 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礦山安全生產(chan) 、礦產(chan) 資源保護是國家的重點治理內(nei) 容,任何人不得私自開采、據為(wei) 己有。礦產(chan) 資源屬於(yu) 國家所有,非法盜取國有資源,將構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進洞盜取礦產(chan) 資源,不僅(jin) 會(hui) 造成礦產(chan) 資源流失,更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切勿因一時貪戀走上不法之路,悔恨終生。
相關(guan)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yan) 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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