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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礦山移平式開采!浙江發布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方案
2024-11-19 10:29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日前,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意見》。意見共分為(wei) 強化礦山源頭管控、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強化礦山綜合治理、夯實礦山安全基礎、壓實礦山安全責任、加強組織保障等六大方麵。


 在強化礦山源頭管控方麵,嚴(yan) 格礦山安全準入、嚴(yan) 格新設礦山安全條件、優(you) 化采礦權布局與(yu) 劃界、嚴(yan) 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另外,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應實現整座山體(ti) 移平式開采。


 在推進礦山轉型升級方麵,加快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加快生產(chan) 係統改造、加大整合優(you) 化力度、嚴(yan) 格實施淘汰關(guan) 閉、加強監測預警係統建設等。2025年底前,實現礦山主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全覆蓋。2026年底前,省市兩(liang) 級建立並有效運行“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監管平台”。


 在強化礦山綜合治理方麵,加強管控地下礦山重大風險、強化露天礦山邊坡管理、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等。2026年底前,停用尾礦庫全部實現閉庫銷號或者回采銷庫,全省尾礦庫力爭(zheng) 減少到20座以下。


 在夯實礦山安全基礎方麵,加強安全管理力量、落實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規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露天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分管負責人可參照地下礦山“五職礦長”要求配備。


 在壓實礦山安全責任方麵,落實領導責任、落實監管責任、強化應急準備和事故調查。2024年底前,製定相關(guan) 管理辦法,落實對停工停產(chan) 礦山、地質坑探工程、閉坑治理等針對性安全監管措施。


 在加強組織保障方麵, 要求落實保障舉(ju) 措。要統籌資渠道,加強對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wei) 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礦山源頭管控


 1、嚴(yan) 格礦山安全準入。對新建和擴大采礦範圍的改擴建項目,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開展聯合踏勘,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實施資源招拍掛。新建地下礦山生產(chan) 規模不得小於(yu) 《浙江省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2021-2025年)》確定的最低規模,規劃期結束後新設探礦權轉采礦權的,依法依規逐步提高生產(chan) 規模和服務年限。


 2、嚴(yan) 格新設礦山安全條件。新設露天礦山采礦範圍與(yu) 其他礦山及生產(chan) 生活設施(本企業(ye) 除外)的距離,不得小於(yu) 300米(未涉及爆破的不得小於(yu) 100米),並符合法律法規對相關(guan) 設施保護距離的規定。新設地下礦山開采岩體(ti) 移動範圍外推50米內(nei) ,存在其他礦山、居民、重要構築物與(yu) 建築物的,原則上不得設立。


 3、優(you) 化采礦權布局與(yu) 劃界。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ti) 不得設立2個(ge) 以上采礦權。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應實現整座山體(ti) 移平式開采;無法實施整體(ti) 開發的山體(ti) ,應按照等高線和山穀進行劃界,不得將山脊線作為(wei) 礦界。礦區範圍應滿足開拓運輸係統建設要求,並充分考慮工業(ye) 廣場的合理布置。


 4、嚴(yan) 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改擴建地下礦山原則上應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yan) 格論證。采用空場法采礦形成體(ti) 積較大或者懸頂麵積較大的采空區,應采用膠結充填處理。地下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審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5、提升裝備工藝水平。露天礦山應逐步淘汰農(nong) 用車輛運輸,2026年底前淘汰完畢;全麵推廣礦用車輛運輸、自動化破碎生產(chan) 線、智能鑽爆等先進裝備工藝。地下礦山應推廣應用機械撬毛、鑿岩台車打眼、天井鑽機掘進、機械鏟裝及平巷電機車運輸、無人采掘作業(ye) 麵、風機遠程操控等先進裝備工藝,2026年底前,采掘(除爆破作業(ye) 外)、運輸作業(ye) 機械化程度要達到80%以上。培育10家自動化、智能化省級礦山。


 6、加快生產(chan) 係統改造。較深的礦井應該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升降人員,垂直深度超過50米的豎井用作人員主要出入口時,應采用罐籠或礦用電梯升降人員。鏟裝、撬毛、鑿岩等大型設備需要下井的,應建立斜坡道等輔助運輸係統。不得利用采場天井、采空區作為(wei) 礦井和各中段的緊急安全出口。不得利用行人天井、采空區作為(wei) 礦井或一翼的主要回風巷道,礦井主要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麵或者平硐口。


 7、加大整合優(you) 化力度。開采岩體(ti) 移動範圍外推50米存在互相重疊的礦山,推動依法整合成一個(ge) 礦山,或由一個(ge) 主體(ti) 實施統一開采。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ti) 或者同一個(ge) 成礦帶設有多個(ge) 礦山的,推動進行整合優(you) 化,統一布置開拓開采係統。共界或者相鄰的露天礦山開采後形成“孤峰”的,推動依法整合成一個(ge) 礦山或者由一個(ge) 主體(ti) 負責統一開采,消除“孤峰”。2026年底前,相互存在重大安全影響的礦山完成整合改造。


 8、嚴(yan) 格實施淘汰關(guan) 閉。礦山未達到最低開采規模的,或者地下礦山開采規模低於(yu) 3萬(wan) 噸/年且資源枯竭的,應依法淘汰關(guan) 閉。2025年底前,現有地下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和時間處理采空區,未及時消除采空區坍塌、積水等風險而被認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關(guan) 閉情形的,應依法予以關(guan) 閉。對長期停工停產(chan) 、資源枯竭或災害嚴(yan) 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礦山,積極引導退出。


 9、加強監測預警係統建設。礦山企業(ye) 應建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等信息化係統,完善尾礦庫安全在線監測預警係統,強化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2024年底前,完成正常生產(chan) 礦山數字化基礎部分和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實現礦山主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全覆蓋。2026年底前,省市兩(liang) 級建立並有效運行“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監管平台”。


 三、強化礦山綜合治理


 10、管控地下礦山重大風險。礦山未治理采空區體(ti) 積較大的,應每3年開展一次穩定性專(zhuan) 項評估。采掘影響區域存在采空區積水、廢棄井巷積水及較大岩溶積水的礦山,必須先完成積水抽排,才可開展采掘作業(ye) 。2024年底前,完成存在重大風險地下礦山專(zhuan) 項治理;2025年底前,地下礦山通過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等措施確保單班下井作業(ye) 人數控製在30人以內(nei) ;2026年底前,實現地下礦山一線操作崗位人員數量(人/百萬(wan) 噸礦石)同比2023年減少10%。


 11、強化露天礦山邊坡管理。露天礦山應開展邊坡穩定性分析,現狀邊坡高度大於(yu) 100米的應每年開展1次;小於(yu) 100米的應每3年至少開展1次;經分析評估確定為(wei) 不穩定或極不穩定邊坡的應采取停產(chan) 治理措施。邊坡坍塌危害範圍內(nei) 不得設置生活辦公設施,礦山永久性邊坡應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加強防護。2024年底前,對存在邊坡坍塌重大風險的露天礦山完成專(zhuan) 項治理。


 12、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新建選廠的尾礦應開展再利用或井下充填,原則上不得新建尾礦庫,現有尾礦庫不得增高擴容。2024年底前,修訂完善《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2026年底前,停用尾礦庫全部實現閉庫銷號或者回采銷庫,全省尾礦庫力爭(zheng) 減少到20座以下。尾礦庫排洪構築物應每3年進行一次質量檢測,工況不良的,應采取有效的治理和應急措施。


 四、夯實礦山安全基礎


 13、加強安全管理力量。地下礦山企業(ye) 相關(guan) 負責人的配備應符合“五職礦長”要求,企業(ye) 有多個(ge) 地下礦山的,每個(ge) 礦山均應配備“五職礦長”。露天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分管負責人可參照地下礦山“五職礦長”要求配備。


 14、落實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礦山企業(ye) 總部應加強對下屬礦山企業(ye) 的監督檢查,總部主要負責人對地下礦山現場檢查每季度不少於(yu) 1次。企業(ye) 總部對下屬礦山企業(ye) 負責人、礦山企業(ye) 對一般管理人員和工人的績效考核,安全生產(chan) 權重一般分別不低於(yu) 30%、20%。2025年底前,建立礦長安全生產(chan) 考核計分管理辦法。推廣建立企業(ye) “內(nei) 部吹哨人”舉(ju) 報獎勵製度。


 15、規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礦山企業(ye) 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涉及的重大或臨(lin) 時性較大風險作業(ye) ,應安排本企業(ye) 人員專(zhuan) 門實施現場監管。地下生產(chan) 礦山應建立本單位采掘施工隊伍,力爭(zheng) 到2025年底前,除了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ye) 整體(ti) 管理的礦山外,取消采掘工程外包。地下礦山涉及爆破的采掘工程外包的,應將采掘工程與(yu) 爆破發包給同一家施工單位,嚴(yan) 禁將爆破作業(ye) 專(zhuan) 項外包。


 五、壓實礦山安全責任


 16、落實領導責任。礦山安全重點縣(市、區)黨(dang) 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解決(jue) 重大安全生產(chan) 問題。市縣政府要按照規定落實領導包保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每年不少於(yu) 2次對包保企業(ye) 開展督促檢查。建立聯合打擊非法采礦工作機製,督促屬地鄉(xiang) 鎮(街道)落實對盜采點的盯守責任。區域性隱蔽致災風險嚴(yan) 重的地方,縣級政府要牽頭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礦山較多的市縣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明確相應礦山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


 17、落實監管責任。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製,形成監管合力。2024年底前,製定相關(guan) 管理辦法,落實對停工停產(chan) 礦山、地質坑探工程、閉坑治理等針對性安全監管措施。省市縣分級分類實施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行動,落實專(zhuan) 家指導服務全覆蓋。有關(guan) 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采掘施工企業(ye) 安全監管。


 18、強化應急準備和事故調查。2024年底前,完成區域性礦山救援隊布局規劃。2026年底前,依托大中型礦山完成救援隊伍建設。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礦山生產(chan) 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發生亡人事故的礦山,應針對事故產(chan) 生的客觀原因進行相關(guan) 裝備工藝的升級改造,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礦山,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


 六、加強組織保障


 19、落實保障舉(ju) 措。各地各有關(guan) 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對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要將中央《意見》及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納入平安浙江考核內(nei) 容。省應急管理廳要牽頭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製。對安全生產(chan) 責任履行不到位的,抄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追責問責,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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